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

買 樓 睇 價 單 不 准 收 費

【 本 報 訊 】 地 監 局 表 示 , 從 業 員 應 向 買 家 公 布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價 單 , 不 能 為 此 收 費 或 附 加 條 件 , 亦 不 能 自 行 編 撰 價 單 ; 代 理 如 要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單 位 呎 價 、 付 款 方 法 、 按 揭 計 劃 等 資 料 時 須 確 保 準 確 無 誤 。 另 外 , 從 業 員 在 未 得 發 展 商 授 權 前 , 不 得 以 定 金 或 其 他 名 義 接 受 準 買 家 任 何 款 項 ; 而 在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中 , 代 理 只 可 收 取 政 府 規 定 付 予 發 展 商 的 臨 時 定 金 , 即 樓 價 5% 。
執 業 通 告 亦 有 提 出 其 他 指 引 , 包 括 未 經 發 展 商 授 權 不 可 刊 登 廣 告 及 廣 告 內 容 要 準 確 、 不 應 代 發 展 商 公 開 銷 售 數 據 及 維 持 銷 售 處 秩 序 等 。 監 管 局 牌 照 及 執 業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永 祥 表 示 , 從 業 員 如 違 反 有 關 要 求 , 除 可 能 觸 犯 法 例 外 , 亦 會 影 響 其 作 為 持 牌 人 的 適 當 人 選 資 格 , 可 能 受 監 管 局 紀 律 處 分 , 最 嚴 重 會 被 撤 銷 牌 照 。

首 三 季 新 樓 投 訴 超 去 年
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陳 佩 珊 表 示 , 今 年 首 9 個 月 接 獲 61 宗 一 手 樓 盤 銷 售 投 訴 , 較 05 年 全 年 43 宗 上 升 逾 40% 。 但 她 解 釋 , 這 並 非 代 表 違 規 情 況 增 加 , 只 是 今 年 一 手 成 交 比 去 年 多 , 以 及 市 民 的 投 訴 意 識 上 升 。 事 實 上 , 期 內 連 同 二 手 物 業 共 接 獲 554 宗 投 訴 , 未 及 去 年 全 年 的 746 宗 。
長 實 ( 001 ) 執 行 董 事 趙 國 雄 表 示 , 集 團 一 直 按 照 地 監 局 指 引 賣 樓 , 對 新 指 引 表 示 百 分 百 支 持 , 認 為 指 引 有 助 房 地 產 市 場 發 展 , 希 望 業 界 會 共 同 遵 守 。 他 強 調 集 團 不 時 會 派 員 巡 查 旗 下 新 盤 的 銷 售 處 , 以 確 保 銷 售 秩 序 及 售 樓 程 序 符 合 守 則 。 至 於 銷 售 數 據 資 料 , 他 希 望 交 由 發 展 商 自 行 公 布 , 認 為 新 指 引 不 會 影 響 售 樓 流 程 。

業 界 支 持 助 提 高 透 明 度
新 地 代 理 執 行 董 事 雷 霆 亦 支 持 指 引 。 他 指 出 , 集 團 賣 樓 前 有 叮 囑 代 理 , 包 括 在 睇 樓 及 推 銷 期 間 , 不 可 向 買 家 「 身 份 證 」 , 集 團 亦 不 會 這 樣 做 。 他 又 認 為 , 現 行 指 引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及 知 情 權 已 足 夠 , 亦 可 提 高 售 樓 透 明 度 。
美 聯 中 央 事 務 董 事 總 經 理 葉 潔 儀 表 示 , 歡 迎 地 監 局 所 發 出 的 執 業 指 引 , 認 為 指 引 令 新 盤 銷 售 更 有 秩 序 。 她 指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相 當 嚴 謹 , 亦 有 一 套 發 放 資 訊 的 指 引 , 集 團 會 盡 力 配 合 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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